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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个体工商户:对2014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纳入公司管理的失地居民参照执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所需材料

1.《创业补贴登记表》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财务报表(申报期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利润表、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经营明细台账(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经营明细账,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通过烟台开发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中的创业E平台或创业地所在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是否处于正在生产或营业状态,并做好实地回访记录,由镇街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初审。

3.审批公示。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对补贴申报情况复审通过后,报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处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咨询电话

开发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0535-639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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