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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借款人范围

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贴息额度及标准

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认定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及其类别证明材料一份;

5.银行出具的工资代发凭证一份;

6.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7.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四、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可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社区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社区人社服务中心)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区人社部门审核。

2.资格认定审核:人社部门对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3.贴息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开发区自行选择银行贷款,贷款银行需将放款登记情况进行录入。贷款还清后,持经办银行出具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表》一份、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贷款利息单复印件一份、贷款还款通知单复印件一份到创业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进行贴息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交由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财政拨付贴息资金。

五、注意事项

企业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次年贷款还清申请贴息时,应保证符合条件人员数量不能比上一年有所减少,认定一次适用于两年连续贴息(非连续贷款需要重新认定)。

六、咨询电话

开发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0535-639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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