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贴标准
1.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201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所需材料
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招用人员名单一份;
5.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一份;
6.财务报表(申报期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利润表、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经营明细台账(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经营明细账,个体工商户提供)一份;
8.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通过烟台开发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中的创业E平台或创业地所在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是否处于正在生产或营业状态,并做好实地回访记录,由镇街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初审。
3.审批公示。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对补贴申报情况复审通过后,报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处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咨询电话
开发区创业创新促进中心:0535-6396139